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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间净化|无尘车间净化|山东康德莱净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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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、墙面、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。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,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(包装除外)、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。

(二)皮肤粘膜消毒剂(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)、皮肤粘膜抗(抑)菌制剂(用于洗手的抗(抑)菌制剂除外)等产品配料、混料、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。


(5)气流在管道内的流速不宜过高,以免引起再生噪声。确定管道内气流流速应根据不同要求按有关规定选取。
(5)气流在管道内的流速不宜过高,以免引起再生噪声。确定管道内气流流速应根据不同要求按有关规定选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