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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间净化|无尘车间净化|山东康德莱净化(多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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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设备要求

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、满足生产需要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,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。

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的选型、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,易于清洗、消毒,便于生产操作、维修、保养。

生物指示物应采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加工、生产。


(三)厂区周围无积水、无杂草、无生活垃圾、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。

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。厂区非绿化的地面、路面采用混凝土、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,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。

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、生活、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,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。


(2)通风设备的工作点应接近高效率点。同一型号的通风设备效率越高,噪声越小。为使通风设备的运行工况点保持在通风设备的高效率区,应尽量避免用阀门进行工况调节。如必须在通风设备压出端设阀门时,其设置的佳位置是距通风设备出口1m处。它能使2000Hz以下的噪声降低。在通风设备入口处气流应保持均匀。